西理实 [2005]11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改进和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的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必须有在相关实验室工作半年至一年的经历(博士半年,硕士一年)。 第二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主要承担实验教学、教学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开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的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处督促检查。实验室要结合专业制定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室工作实施方案,并配备指导教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将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名单及培养方案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对青年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实行坐班制,按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由指导教师负责业务培养和考勤,所在的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考核。通过实践青年教师应达到: 1)具有良好的师德,求真、务实、科学、严谨的作风; 2)熟悉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全部实验,实验教学水平有明显的提高。通过半年至一年的培养,能独立承担1-2门实验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优良; 3)具有独立承担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某一部分工作的能力,具有发表论文或编写教学资料(实验指导书、补充讲义等)的能力; 4)与指导教师教学相长,相互提高,有团结协作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满后必须认真写出工作总结,由所在系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连同培养计划一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审或晋升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外,至少应参加一项教学建设项目(或实验技术开发项目),或参与新实验的研发等。在取得中级教师职务职称后,应承担一项以上(其中完成一项)教学建设(含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材编写等,以下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加校、院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 第七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在实验教学、引进高水平设备、新实验开发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突出贡献,有标志性成果的。经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认证,在评定职称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如实验室条件有限(或没有相关实验室)而不具备安排所有青年教师进实验室的学院,可酌情安排青年教师参加其它教学实践活动,一并送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青年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业绩较差者要限期改正,经批评指出仍无明显改进者,年终考核给予告戒,并延长实践时间半年;如延长期内仍无明显改进者,学院报学校撤消其培养资格,另行处理。 第十条 青年教师的实践指导教师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记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指导教师职责是: 1)制定青年教师培养实践计划,落实工作任务; 2)负责青年教师考勤和业务培训; 3)会同实验室主任完成年度考核和教学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