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实[2005] 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教学实验室均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知行统一”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以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同时,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积极发展学生科技活动,向社会开放,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本院各实验中心工作。分级管理应以校、院管理为主。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物资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投资方向,分配教学建设经费。
四、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五、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助资产管理处,健全物资账、卡和统计报表,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及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副主任1—2人。要选择政治思想好,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的工程师或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学校的各级实验中心(室)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分别任命。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注意人员、装备、房屋、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以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除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西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试行办法》、《西安理工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三、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养及考核晋升工作。
四、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对工作人员、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等活动。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有关科技保密的爱国主义教育。
必须对初次进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不经安全、保密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属性等有害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设施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各院主管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